為鼓勵於高雄市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提升設置比例,配合經濟部辦理「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」,期望透過獎勵提高設置意願,加速高雄市屋頂型光電系統設置容量。
申請人資格
依據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者。 * 但屬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,應排除獎勵資格。
應具備條件
高雄市轄內建築物頂層面積 1,000 平方公尺以下 之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 取得再生能源發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。
設置之設備應為 新品 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「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」。
排除曾受本府太陽光電相關補助者。
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新臺幣 3,000 元整。
不足一瓩部分不予獎勵。
單一幢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30 萬元。
獎勵申請表
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: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
建物使用證明文件:建物登記謄本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發可資證明建物頂層面積1,000平方公尺以下之證明文件。
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文件影本
獎勵款領款暨切結書正本
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(限申請人存摺)
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
其他經本局審查通知檢附之指定文件
上述文件如為影本,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申請人印章